今天新聞上和報紙上都以大篇幅報著上尉連長意外過世的消息..
其實是一個滿普通的新聞..
但在"取精留後"事件後..
讓我對這件事情有了另一種想法..
若以情的角度來看這件事的話..
那衛生署實在是太沒同情心了..
只不過是取個精液而已.
而且也沒有人反對...
更不會傷害到任何人..
為什麼不能取精呢??

但若從法的角度來看..
確實是不合法..
目前也無法可管..
衛生署的說詞是
取精留後是為了讓患有不孕的家庭..
能藉由這項技術而得到後代...
而不是是去創造一個生命..
除了父母的想法外..
也要考慮到未來出生孩子的未來...
以衛生署的角度去看也不能說他不對...
只是雙方站的角度不同..
所以才會有這樣的爭議...

姑且不論誰是誰非...
我想到的是..
這孩子出生後他算是那位上尉連長的孩子嗎??
若是那國家要不要負照顧這個孩子的責任呢..
因為那位上尉連長是因公殉職...
照軍中的規定來看..
那軍方則要將這孩子養到18歲...
那這筆費用是要誰出呢??

若軍方不需要負撫養這孩子的責任..
那光靠一個母親的力量能有辦法讓這孩子過的幸福嗎??
未來這小孩是好是壞誰也無法斷定...
若是因為單靠單親的力量也將這孩子撫育成人..
未來也有了很好的成就那當然是最好..
但若這孩子因為沒有良好的生活環境..
導致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..
而成了問題少年(女)...
那付出的社會成本又是誰要承擔呢??

情理法!?
法理情!?
真是讓人左右為難啊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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